1、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是公务员。根据相关规定,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、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;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、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;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;街道、乡、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,均为公务员范围内的人员。
2、按街道大小和工作任务多少,街道办事处可综合设置的机构有党工委办公室、政委办公室、城市管理科、社会事务管理科、经济发展科、计划生育办公室和事业性质的财政所。
3、党工委办公室负责党务,组织人事、编制、精神文明、纪检、群团等工作;
4、政务办公室负责文秘、综合、后勤、治安、社会稳定等工作;
5、城市管理科负责辖区内城市建设、管理等工作;
6、社会事务


